关于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通知
丹建(2010)86号
各建设(开发)单位,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条件和标准:
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江苏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7)分部工程验收相关条款的要求。
二、验收程序和组织:
1、由建设单位填写《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运作表》工程概况并盖章,该表可在丹阳市审图信息网http://www.dysstzx.com下载。
2、将建筑节能全套资料(含检测资料)报送市质监站、市节能办(审图中心)和服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凭签认完整的《民用建筑(居住和公建)节能专项验收运作表》方可申请专项验收,建设服务中心统一安排验收时间。(验收资料表格按《建筑节能验收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和省《建筑节能验收规程》附录A、附录B、附录C格式要求)
3、验收程序和组织:按照国家《建筑节能验收规范》分部工程验收程序进行,由市质监站和节能办(审图中心)监督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三、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建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丹阳市建设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105211418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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