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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企业,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有关建筑节能文件要求,更好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建筑节能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节能全过程监管,从源头落实建筑节能要求

1、节能专项设计。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编制深度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设计说明。

2、节能专项审查。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证书。经审查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重新报审。

3、节能专项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4、节能专项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5、节能专项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方案,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

6、节能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7、加强节能原材料和节能产品的管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选用省推广认定的节能产品,外地(丹阳行政区域以外)进入丹阳建筑市场的节能产品(墙体材料、外保温材料、外门窗、外遮阳等产品)必须到丹阳市住建局节能办(审图中心)备案。(备案申请表在“丹阳审图信息网” http://www.dysstzx.com,报审表格中下载)

二、加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管,使各项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一)节能专项验收的条件

1、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所涉及建筑节能措施的全部内容。即墙体、外墙保温、冷桥部位、外门窗、外遮阳、屋面、地面、地下室顶板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等。

2、关于建筑外遮阳,根据丹阳实际情况,从201091起,凡未进行专项验收的工程,都必须按设计要求统一安装建筑外遮阳,否则不得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3、技术资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包括:专项设计资料,专项审查资料,专项施工资料,专项监理资料以及节能检测资料(含原材料、门窗、现场检测和热工性能检测等)。

(二)验收程序、组织和标准

按照丹阳市建设局《关于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通知》(丹建[2010]86号)文件执行。

(三)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建管部门将不办理竣工备案,房管部门将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加强节能信息公示,实现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节能信息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应当在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附件:1、居住建筑类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2、公共建筑类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抄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王金祥副市长

抄送:局属各相关部门、各镇(区)村镇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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